《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全文发布,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日报

2022-01-18 06:42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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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

(2021年11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乡镇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职责规定》是本市各乡镇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职能任务,推进乡镇依规依法履职。各部门要做好《乡镇职责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之间的衔接,未列入《乡镇职责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乡镇委托、授权、下放。

《乡镇职责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期集中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委编办负责《乡镇职责规定》的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0日

第一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事项

第一节 党群工作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辖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社区)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支持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按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处分事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机关。

第六条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村(社区)党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 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九条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健全乡镇、村(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把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商务楼宇党建工作站工作机制。

第十条 创新组织形式,引导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治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培训,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第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统一战线工作。联系本辖区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区)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统筹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受理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依法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建立村务监督及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了解村民关于村务监督工作的诉求,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负责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本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对村(社区)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第二节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乡镇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协调本辖区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建立健全遏制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协助“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辖区的国家安全工作。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辖区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协助、配合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动员和组织本辖区社会力量,协助反邪教工作机构、司法机关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社区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履行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向村(居)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和安排村(居)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在区政府组织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包案。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第三十八条 负责办理本辖区民兵工作,领导本辖区民兵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第三节 城乡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开展本辖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落实辖区人口调控目标。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四十二条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按要求负责乡、镇域规划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审议报批。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参与涉及本辖区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配合区政府与毗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共同管理本辖区界线。

第四十四条 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申请,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征求村(居)民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的意见,并鼓励其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负责本辖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本辖区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按职权实施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助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备。在职责范围内规定、确定或者批准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备。

第四十七条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组织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按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本辖区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四十八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民意调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受理改造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核。组织居民统一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法对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道路运输泄漏遗撒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 建立“街巷长”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创建文明示范街巷。

第五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扫雪铲冰工作,组织本辖区占道经营整治,落实露天烧烤治理任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按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对未按规定设置、埋设入地架空线,破坏城市道路,未按规定经营、使用燃气,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向区城管执法机构报告。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参与检查本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

第五十五条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相关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会同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乡道、村道规划,报区政府批准。按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做好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工作。

第五十八条 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建立本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对本辖区河湖开展定期巡查,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按职责分工,治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节约用水办法、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向水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做好食品摊贩备案与相关执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协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十四条 依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本级林长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按职责分工负责护林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的管护工作。组织本辖区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巡护森林工作。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或者侵占绿地湿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加强对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综合协调本辖区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工作,指导所属村(社区)做好有关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节 村(社区)建设

第六十六条 提出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或者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或者决定。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监督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工作交接。负责组织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十七条 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予以备案,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第六十八条 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 培育、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第七十条 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并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 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七十二条 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组织收集村(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向区政府反映村(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

第七十四条 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第七十五条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协助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委托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

第七十七条 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第七十八条 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辖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五节 民生保障

第七十九条 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本辖区接诉即办工作,及时办理辖区内的群众诉求。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整合本辖区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解决相关诉求。

第八十条 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主动治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第八十一条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八十二条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八十四条 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第八十六条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十七条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对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无抚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实行五保供养。

第八十八条 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第八十九条 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第九十条 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减”工作。

第九十一条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房源意向登记。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九十二条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粮油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探索发展一站式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九十三条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九十四条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第九十五条 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利用好本辖区相关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第九十六条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第九十七条 组织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并负责本辖区街巷的除四害工作,做好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农村简易自来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领导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指导村(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提供应急物资保障;做好本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回应辖区村(居)民合法诉求。

第九十九条 做好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按职责分工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第一百条 按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走访慰问、褒扬激励、困难帮扶、抚恤优待等工作。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材料,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节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统一负责本辖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辖区发展环境,推进乡镇域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联系本辖区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第一百零四条 负责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报区政府批准。建立本级田长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健全基层管护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明确管理主体,实现管理全覆盖。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按要求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本辖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百零六条 建立健全本辖区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一百零九条 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规定组织防治。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协助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持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予以备案。按职责分工,对违反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相关法规的责令其改正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解。统筹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做好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纠正本辖区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等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审查和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第七节 综合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乡镇职责清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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